根据欧盟MRV规则,从2025年1月1日起,400总吨以上的海工船舶必须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欧盟委员会已经通过了一项委托法规,定义了属于海工船舶的船舶类型。
MRV报告覆盖的船型
自2025年1月1日起,400总吨以上的海工船舶必须开始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
通过的委托条例(将于2024年底公布)修订了欧盟MRV规则2015/757,规定以下从事海工服务活动或为海上设施提供服务而设计或认证的船舶应视为海工船舶:
船舶类型
应考虑船舶的法定证书或其他任何相关文件包括船级符号,以确定船舶是否符合海工船舶的定义。
DNV认为海上
平台和钻井
平台如自升式平台和半潜式平台并不属于所列出的任何船型。因此,此类对象不需要制订MRV监测计划并报告。之后会发布更多指南,对该船型列表进一步说明。
负责欧盟MRV监测计划的公司
根据MRV规则,除非明确授权ISM公司,注册船东即为公司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应将监测计划提交给经认证的验证方进行评估,之后在2025年1月1日起的报告期内尽快提交给公司的主管当局。
2027年1月1日起的EU ETS(5000总吨以上)
请注意,自2027年1月1日起,5000总吨及以上的海工船舶将纳入欧盟
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范围。400至5000总吨的船舶将在2026年12月31日前接受审查,以便在之后的阶段纳入。
仅负责海工船舶(不负责其他船型)的公司不需要开立海事运营商持有账户,因为在2027年之前EU ETS并未适用于此类船舶。
欧盟MRV下基于航次的报告
从2025年起将海工船舶纳入欧盟MRV计划,意味着必须对每个挂靠港和航次进行监测与报告。定期报告(如每天午间或午夜)应辅以记录挂港开始和结束的报告。此外,还须监测和报告船舶在挂靠港内移动所产生的排放。用于报告的相关资源如下(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完整报告):
关于向DNV报告的具体要求,我们鼓励您访问我们的专门指南网页,参阅“资源”下的“Veracity的OVD报告资源页”。
关于如何报告港内移动,参阅“资源”下的“如何就MRV报告港内移动”。
关于如何报告海工船舶,参阅“资源”下的“如何为海工船舶报告”。
港口定义
预计欧盟委员会将发布与停靠海上设施有关的指南。除了岸上的港口设施(在欧盟MRV规则背景下,此类设施也自然视作港口)外,以下应视作港口:
具备指定UN/LOCODE的海上设施(如FPSO、FRSU)
位于港外但与港口永久连接的海上设施(如装油浮筒)
如果海工船舶停靠于某设施,以装卸货物、上下乘客或救助船员,则根据欧盟MRV规则,该设施应视作挂靠港。相关资源如下:
关于如何报告港口挂靠,参阅“资源”下的“如何报告港口挂靠”。
“挂靠港”定义
MRV航次的定义是从一个挂靠港到另一个挂靠港的航行,其间开展的任何活动均视为该航次的一部分。
对于海工船舶,如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则停靠的港口视作挂靠港:
船舶停靠以装卸货物或上下乘客的港口。
船舶停靠以救助船员的港口。
此外,在欧盟MRV规则中,港口范围内的船对船转运也视为挂靠港。在以下航行场景中,MRV航次A从船员在成员国的港口登船开始。船舶前往服务区域(如海上设施、项目现场、科研区域)开展服务活动,然后返回成员国港口救助船员。该MRV航次包括离港、航行至服务区域、服务活动以及返航至到达港的全部时间。
报告装运货物
根据实施条例(EU)2016/1928,对于不属于规则任何定义类型的船型,其所运货物的定义是船上货物的质量或满载航行的载重量,压载航行则为零。海工船舶应遵循该要求,并额外监测乘客和船员的数量,以确定港口挂靠时的状态。考虑到欧盟委员会将发布更多指南,我们建议将船上所有人员报告为乘客或船员。相关监测程序应在船舶的MRV监测计划中予以反映。
指导文件
预计欧盟委员会将发布针对海工船舶纳入MRV/ETS主题的指导材料。在文件落地之前,航运公司的指南“EU ETS和海事MRV——航运公司通用指南(1号指导文件)”涵盖了适用的主题。由于该文件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内更新,请参考欧盟委员会的专门网站,可找到最新的指导文件,参见“资源”。
建议
对本新闻中定义的任何船型负责的航运公司应制订MRV监测计划,并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收集MRV数据。
公司应审核并调整其数据监测程序,使其满足每航次MRV报告的要求:设立Thetis-MRV账户,并请求归属某主管当局(根据1号指导文件的第2.4章)。
自2018年起,DNV一直担任欧盟MRV验证服务的经认证的验证方,迄今已验证了近2万份MRV报告。这些都是通过100%数字报告、自动数据传输和质量检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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