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管理规定执行。例如2022年按照《关于做好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以下简称《数据报送通知》)中指明的工作范围进行确定。《数据报送通知》规定,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航行业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行业),需要报送2021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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