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碳排放核算方法之局限
当前省级区域碳排放核算方法尚存在以下三方面局限:
一是碳排放因子测算结果更新滞后。在现有规范下,我国不定期发布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中心(简称“国家气候中心”)开展测算工作,最新可得的区域、省级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2016年值,该值可见于国家气候中心著作《中国外购电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研究》,以及《关于商请提供2018年度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自评估报告的函》《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自评估报告编制指南》等文件。碳排放因子从2016年至今缺乏更新,没有反映电力行业推进碳减排的进度,从而高估了电力消费主体的碳排放量,不利于客观评估碳减排成效及科学推进碳减排工作。
二是跨省区交互电力蕴含的环境价值没有得到准确表达。我国当前测算电网碳排放因子是以电网覆盖范围为界,将电力相关碳排放的来源(火力发电及外购电力对应的碳排放量)平摊至全部电量(全社会用电量与外送电量之和),该碳排放因子乘以外送电力即为其对应的碳排放量。该方法无法区分不同类型送出电力蕴含的环境价值,如高估了云南外送至广东清洁电力的碳排放量,并导致电力消费蕴含的碳排放量等计算结果出现较大偏差。
三是无法追溯不同时间、不同节点企业的电力碳排放情况,无法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的用电特征,因此就无法促进
碳市场与电力市场的联动,不利于指导企业在用电侧参与绿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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