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算历史排放量可以使用企业相应年份的实测数据,但企业应该在排放报告中对实测过程和结果做详细说明,并附上必要证据的复印件。对于发电企业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如果企业的测量方法尚不符合测量要求,企业可以采用《核算指南》推荐的低位热值和碳氧化率。
试点期间企业年度报告中的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等排放参数选择口径(缺省或实测值)需与历史报告保持一致。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