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水卷材行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 督等相关规定。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防水卷材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防水卷材生产 线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防水卷材生产企业内的导热油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污染物排放控制时段划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Ⅰ时段相应标准限值。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相应标准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新建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相应标准限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污染物监测与核算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1、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 定执行。2、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有组织排放的监测要求:1、对企业有组织排放的监测,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 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执行。3、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 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无组织排放的监测要求:1、单位周界和车间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车间内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的监测执行 GBZ159。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的设置按规定执行。2、对单位周界和车间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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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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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况下,防水卷材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 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及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 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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