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易碳家了解,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在目前的CDM项目中,碳排放权以经核证的碳减排量(CERs)的形式进行交易,国内通过 CDM 项目注册并经过核证的企业可以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 置“碳减排量”的二级明细科目,然后做下面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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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计量。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分两种情况:如果是企业开发的项目,初始成本为开发成本,平 时归集,项目完成后转入无形资产账户;如果是政府授予的,初始成本为当日国外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后续计量。在合同到期时将碳减排量一次性出售给发 达国家的企业,收益不需要分摊到各个收益期,无需进行无形 资产摊销,但期末需要做减值测试,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出售时,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收益在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之间分配。取得价款与碳减排 量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后计入当期损益。
分配的具体比例。氢氟碳化物和全氟碳化物类项目, 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 65%;氧化亚氮类项 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 30%;重点领域(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 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环境保护项目, 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