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 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 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 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 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 2020 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的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 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 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 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 国际合作中心专家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 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 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钢铁研究 总院、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等相关行业协会和研究院所专家的大力 支持。
《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 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 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核算的温室气 体种类为二氧化碳(钢铁生产企业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量占排放总 量比重 1%以下,暂不纳入核算),排放源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 生产过程排放、电力、热力调入调出产生的排放和固碳产品隐含的 二氧化碳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钢铁类产品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参考《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试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和《国际钢铁协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收集指南》等国内外相关权威 材料,《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 行)》提供了核算所需的参数和排放因子的推荐值,具备条件的企 业可以采用实测的数据。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本指南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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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生产企业的CO2 排放总量等于企业边界内所有的化石燃 料燃烧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量及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 力隐含产生的CO2排放量之和,还应扣除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量, 按公式计算。
Eco = E 燃烧+ E 过程+ E 电和热- R 固碳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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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 为企业CO2排放总量,单位为吨(tCO2);
E燃烧 为企业所有净消耗化石燃料燃烧活动产生的CO2排放量, 单位为吨(tCO2);
E过程 为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 E电和热 为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产生的CO2排放量,单位 为吨(tCO2);
R固碳 为企业固碳产品隐含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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