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基金于2009年正式运营,其资金来源为《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的2%的收益,发达国家自愿捐资及少量投资收入。截至2014年12月,通过CERs项目获得资金1.9亿美元,获得捐赠额为2.8亿美元。截至2016年11月,AF共为适应气候变化投入了3.57亿美元,保护了12.62万公顷自然栖息地,有63个国家批准通过了适应基金协议,发展中国家的直接受益达到了3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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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价格走低使得AF的资金无法获得稳定保障。且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其资源分配在实际运营中基本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对脆弱国家优先的初衷并没有在项目审批流程及项目融资标准中得到贯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二个承诺期的临近以及GCF的设立,AF的发展前景及与GCF的关系颇受关注。AF的优势在于通过在用款国指定国家操作实体(Nat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NIEs)或区域操作实体(Reg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RIEs)的方式,为用款国直接提供符合国家所有权以及国家需求的资助(而不是通过联合国机构或多边发展银行),且能够对小型的、为地方量身定制的适应项目提供目标化的支持。目前在GCF较为灵活和开放的治理框架下,能够与GEF和AF指定的国内实体进行合作。未来很有可能AF通过从GCF获得部分资金的方式,继续发挥其在适应项目执行方面的优势,以签订合作备忘录或法律协议的形式获得授权运作GCF的部分适应资金。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