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投资基金(CIFs):治理模式最成熟的UNFCCC框架外资金机构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6-11-14 19:34

CIFs成立于2008年7月,由9个欧洲国家、两个北美洲国家和三个亚太国家,共计14个发达国家[1]共同出资设立,其资金由世界银行托管。截至2015年6月30日,CIFs承诺出资总额为81亿美元,其中英美两国占总出资额的60%。CIFs的建立也标志着气候资金正式进入最具影响力国家的决策部门的视野,成为其经济和发展决策及投资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CIFs把直接投资和联合融资作为每一个项目的两个关键衡量指标,重视撬动私营部门资金或受援国资金,重视与国际多边金融机构的力量形成合力,扩大资助额的影响效应。在CIFs下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治理模式和运营规则,且不论是参与其中的捐资的发达国家,还是受资的发展中国家,均能较好体现其政治意愿和经济诉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CIFs发展了四个关键项目:清洁技术基金(CTF),气候适应试点项目(PPCR),森林投资项目(FIP),扩大可再生能源项目(SPER),旨在大规模支持48个国家的气候变化和适应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CTF,资金规模达到53亿美元,主要是为中等收入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其在清洁能源、能效以及可持续交通领域的技术示范、发展和转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另外,作为UNFCCC框架外的资金机制,CIFs的规则建立和运营都表现出了较高的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CIFs设立之初曾提出的日落(sunset)条款,即CIFs作为GCF的先导基金,将在GCF正式运营之后逐步退出。而近期,CIFs几乎没有提及其发展规划与GCF之间的关系,并一直在积极发布各信托基金的用款准则和执行方法,被屡屡强调的是资金投入对私营部门投资或受援国其他资金的撬动作用。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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