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F是UNFCCC资金机制的运营实体,GCF接受《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导并对其负责。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哥本哈根会议宣布将成立基金,2010年底坎昆会议正式成立GCF,并于2015年底完全投入运作。在巴黎大会召开前的几周,GCF批准了首批总额1.68亿美元的8个项目,并通过了世界银行等20个项目执行机构,2016年7月,又有9个项目获得了批准。在GCF出资的项目中,GCF主要以赠款方式提供支持,其次是优惠贷款、股权和担保。在共同出资中优惠贷款占比最高,其次是赠款和股权。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GCF从设计之初就引入发展中国家参与基础制度设计,也能够与GEF和AF指定的国内实体进行合作。GCF的设计使其同时兼有资金操作实体和资金媒介的功能,重视“国家驱动”原则,重视通过向受援国直接拨付资金(Direct Access)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GCF也建立了较为灵活的风险管理框架,设有“资本安全垫”(capital cushion),为投资者投资于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提供了激励。缓冲资本的水平需要根据基金的风险预测进行调整,且受到基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秘书处风险管理员的监督。
相比其他气候资金机制仅能从公共部门筹资,GCF最大的特色是为专门处理私营部门资金的运作设立了私营部门机制(Private Sector Facility, PSF)。且GCF将运用金融工具,对包括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在内的项目进行支持,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参与。GCF的国家项目部门(country programming division)已经开始支持对国家进程和制度能力进行前期投资的准备项目。
2014年利马的气候金融部长会议之后,GCF的承诺捐赠额达到101.4亿美元。2015年5月21日,GCF认捐额超过了总额的50%,标志着可以正式开展具体业务。2015年到2018年是GCF的资金筹集阶段,截至2016年9月,GCF从43个国家共筹集了103亿美金。这一数额已经显著高于目前运行中最高的多边气候资金气候投资基金(CIFs),年平均额度则是GEF资金的近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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