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中的碳信托基金一般都是通过信托运作的一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权凭证,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再将这些集合起来的资金,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主要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所确定的特定行业的具体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将获得的碳信用指标或现金以收益形式回报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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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讲,碳信托基金就是一种信托投资,与普通信托投资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1、信托目的的特殊性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碳信托基金主要是由《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排放权贸易机制的市场运作形式,即通过国际社会所认同的信托机制来运作排放权贸易,因而信托设立的目的必须服从于国际条约的宗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这一点与其它普通信托投资基金的完全的商业营利性不同。因此碳信托基金从目的上看,是以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公益政策性质,可以归类为公益信托范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投资对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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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基金是由《京都议定书》确立的项目机制催生出的一种特殊信托基金,投资对象是最初符合清洁发展机制或联合履行机制中规定的特定行业领域中的具体项目,是对实业的一种投资。但是在后来市场的演变中,碳信托基金不再拘泥于协助企业和政府获得排放权指标,而是主要谋求短期投资获利。其运作方式是,由碳信托基金对清洁发展机制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从一级市场获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核准减排量后,在二级市场上以更高价格出售获利或通过交易核准减排量来达到资产组合的完善。在这种情形下碳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可称为排放权,主要表现为经核准的减排量或者通过投资经认证的减排项目换取的减排单位。从法律性质上讲,这些排放权具有可估价性、确定性、一定流通性,属于广义财产权范畴,并且具有排他性、支配性的特点,成为物权性的财产权。
3、投资主体的特殊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作为国际条约的产物,碳信托基金与普通投资信托基金很大的不同在于投资主体。一般碳信托基金分为国际碳信托基金(主要是由多国政府和私人参与,如世界银行的原型碳信托基金,包括6个工业化国家和17家具有国家性质的公司)和国家碳信托基金(如德国、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等国,由本国政府、投资银行和企业作为共同出资主体而设立,主要用碳基金的资金购买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完成本国的减排目标量,实现本国减排目标)。因此参与碳信托基金运作的主体更多为政府或带有政府色彩的企业与个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更多体现国家意志或利益,以为各国政府实现碳减排目标服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