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如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要求,则应当说明项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审批过程中所处阶段,并查阅相关申请及审批文件。包括:
(一)项目设计文件(PDD);
(二)减排量购买合同;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
(四)EB批复文件;
(五)核证减排量签发文件。
第十章 资料分析及报告撰写
第四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完成对项目的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后,撰写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以客观反映对项目的尽职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
第四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对辖地内项目进行完整而规范的尽职调查后,依据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向管理中心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项目申报材料:
(一)特别声明:声明项目申请材料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供,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业主概况: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股东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简要概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层情况、公司业务情况、公司未来发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四)项目业主最近连续3年经营状况及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业主当年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六)项目情况简介: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基本情况、项目进展、申请金额、贷款用途,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展等;
(七)碳减排预算表;
(八)项目财务分析;
(九)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
(十)附件。主要包括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副本、项目立项及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土地使用证明、供电及供水协议、项目拆迁安置计划及批复、项目合作合同、项目电力上网协议等涉及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文件。
《项目申报材料》的详细内容及格式请见附件5。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南中的术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指南:指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南。
地方财政部门:指承担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市辖区、自治县)的财政厅(局)。
减排:是指温室气体排放的消除、限制、减少和避免等。
基准线和监测
方法学:指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通过的用于计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碳减排的基准线和
方法学。
清洁发展机制:指《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
京都议定书: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大会上通过的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议定书。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
会议第17 /CP.7号决议及其附件以及相关决议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
清洁基金:指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CO2)、六氟化硫(SF6)、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等。
项目业主:指主要从事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项目的公司。
第五十条 本指南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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