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还款来源调查。
尽调人员应当按照对项目业主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应当重点调查该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
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应当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
尽调人员应当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项目业主还款计划的合理性。
第七章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第三十九条尽调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公开信息,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总体状况的基础上,对项目所在省份近年财政、经济状况、债务情况及还款信用进行调查和分析。重点包括:
(一)项目所在地财政的收入情况;
(二)项目所在地财政的支出情况;
3、项目所在地财政的债务情况;
4、项目所在地财政的偿债能力;
5、项目所在地财政存在的其他问题;
6、调查项目所在地的优惠政策,有利于该项目的发展;
7、调查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第八章 项目的减排成效
第四十条 考察项目全流程、技术改造工艺流程减排或节能技术方案,分析项目的减排或节能成效以及环境效益。包括:
(一)减排和/或节能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二)减排和/或节能工艺流程的边界;
(三)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
(四)排放温室气体种类、来源及排放量;
(五)工艺过程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
(六)项目的环境效益。
第四十一条 尽调人员应当通过实地考察,与影响项目范围内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分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不限于: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包括项目名称、文件完成的日期等;
2. 项目业主名称及概况;
3. 项目所适用的温室气体方案;
4. 温室气体声明列表。包括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增加;
5. 项目有关数据和信息的不确定性分析和评价;
6. 对项目的简述。包括规模、地点、持续时间和活动类型;
7. 说明在相关时间段内(如年度的、累积至今或全部的),项目业主控制下的温室气体源、汇、库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或清除的总计,用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8. 说明在相关时间段内,基准线情景下的温室气体源、汇、库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或清除的总计,用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9. 准则、程序的说明,它们是作为计算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增加的基础。
(二)项目基准线识别与说明
1. 描述基准线情景是如何识别的;
2. 描述所识别的基准线情景并对基准线情景进行说明,以及关于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增加是建立在假定项目不存在的基础上的论证。
(三)项目的监测
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并保持准则和程序,用来取得、记录、汇编和分析对量化和报告与项目和基准线情景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或清除的数据和信息(即温室气体信息体系)。监测程序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监测目的;
2. 报告中数据和信息的类型及计量单位;
3. 数据来源;
4. 监测方法。包括估算、模型化、测量或计算方式;
5. 监测次数和周期(考虑目标用户的需求);
6. 数据和信息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7. 监测作用和职责;
8. 温室气体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数据的保存和存放位置。
如使用测量和监测设备,项目业主应当确保设备在当前的良好操作状态下得到校准。
在减排项目实施中,项目业主应当按规范实施监测准则和程序。
(四)环境影响:说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五)附件:包括项目业主的联系信息、基准线信息、监测信息等。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机构完成
碳减排预算报告,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章 其他重要情况
第四十三条 调查项目业主的环境保护情况。包括:
(一)项目业主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二)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
(三)项目业主主要污染物、废弃物、排放方法;
(四)项目业主现有排污设施、设备、管道的图纸、文件及排污容量的所有文件和说明;
(五)项目业主对外签署的涉及环保的所有合同、意向书、承诺书与相关文件;
(六)项目业主委托他人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合同、意向书、履
行情况说明及该受托方之合法存续证明;
(七)如项目业主在成立后改装或拆除有关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应当提供有关环保部门的批准验收文件;
(八)请项目业主书面确认在公司成立后是否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涉及环保问题而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将可能发生诉讼、仲裁、行政调查或罚款。如有,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如行政处罚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
(九)就项目业主在成立后新建或改建的项目,请项目业主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对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文件。如前述项目中有已完工的,请项目业主提供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
尽调人员应当通过审阅上述文件,了解项目业主的环境保护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是否达到了相应标准,与此相关的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运营、实施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重大纠纷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 调查企业融资需求情况。包括:
(一)融资方案是否履行了项目业主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融资担保文件、手续等是否齐备合规。
通过查阅项目业主关于融资项目的决策文件、向贷款方函证等方式,分析项目业主的融资数量是否与公司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项目业主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会对项目业主的资金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四十五条 调查项目业主的重大合同。包括:
(一)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均已提供;
(二)合同内容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三)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是否超越决策权限;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否完成了相应程序。
尽调人员应当通过项目业主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声明、向合同方函证、与相关人员谈话、咨询中介机构等方法,核查有关公司的重大合同,并分析这些合同的履行可能性,关注因不能
履约、违约等事项对项目业主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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