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所在市场环境调查。
(一)了解产品目标市场及目标市场容量等;
(二)调查分析产品的整体市场情况,项目业主已有产品及拟申项目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供求、价格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国内销售及出口的政策环境、贸易条件等;
(三)调查市场现有竞争格局,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的竞争能力及市场占有率情况,分析本项目产品的主要性能、质量、价格等,与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相比较是否存在优势;项目业主近年来的销售额及行业市场排名;
(四)分析影响项目销售计划实现的风险状况,评估项目的市场前景。
第二十二条 分析项目业主主营业务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通过分析项目业主的产品特性和技术水平等,明确项目业主在所处的行业和市场地位及其比较优势,分析项目业主经营战略的合理性,预测其发展前景。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享受政策优惠状况调查。尽调人员应当在收集、核证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项目所享有上午各项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做分析和判断。
第六章 项目及业主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的财务信息的收集与审核。
(一)收集并审核项目业主最近3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及最近一期的
会计报表(若项目业主编制合并报表,需同时提供3个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下同)。
若项目业主成立时间不满3年,应当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确定财务报告是否为标准的年度审计报告,标题是否为“审计报告”;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及盖章,是否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是否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核对审计报告的骑缝章;审计意见是否符合要求;报告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核对无误后,在有公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字确认。
(二)审阅和核实项目业主提供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包括上年度和最近一期资产和负债情况,重点内容原则上为项目业主资产或负债中占比超过10%、与上期相比变化超过20%、以及其他对项目业主经营、资金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资产或负债科目。
若确实无法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出具不能提供原因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尽调人员及项目业主经理主管签字。
(三)特殊情况下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出具报表未经审计原因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尽调人员及项目业主经理主管签字;同时要求项目业主提供最近三个月基本银行账户和主要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单,对主要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将调查和核实的情况如实记录和反映。
财务报表核对无误后,尽调人员应当在有公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的收集与审核。
纳税情况应当与财务报表反映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相匹配。如不相匹配,须单独予以说明。
尽调人员应当在核对无误后,在有公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财务状况真实性和偿债能力的分析与判断。
(一)核对项目业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原件,认真阅读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附注,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股权投资与投资收益等的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数据的可靠性;
(三)通过咨询、查账等手段尽量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无形资产、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
(四)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项目业主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调整;
(五)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第二十七条 经济实力比较与分析。
通过比较项目业主与潜在竞争伙伴的所有者权益、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状况,分析项目业主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财务效益分析。
根据市场评估预测各年销售收入,并按现行的财税制度和会计规定,计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项目,计算企业净利润。
第二十九条 经营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和比较净利润率等指标,对项目业主的盈利水平、盈利稳定性和持久性做出分析和判断。
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因素,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
第三十条 负债结构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申请基金贷款资金占总投资比例、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投资资金到账情况、负债结构、银行借款明细,分析并判断项目业主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长期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第三十一条 变现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项目业主的短期偿债能力。
第三十二条 现金流量分析。
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流量净额的情况,分析项目业主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项目业主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分析重点应当集中在项目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本息。
应当在充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预测企业现金流。
第三十三条 尽调人员应当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风险度测算,综合评价项目业主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具体标准详见附件4)。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承担担保责任状况的调查。
应当调查并分析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银行贷款、对外担保情况。抵(质)押情况:抵(质)押物名称、评估价值、评估单位、是否存在高估、抵(质)押变现能力、是否办理足额保险。
第三十五条 担保措施分析及评价。包括:
(一)保证人分析及评价。
重点分析保证人对外担保情况、担保能力、担保意愿,以及是否与项目业主存在互保关系。
如属于互保关系,尽调人员应当从互保圈(链)企业数、互保金额、互保企业在业务上和资金上紧密程度、互保企业的抗风险性和代偿能力等方面分析互保业务风险。
(二)抵(质)押措施分析及评价。
尽调人员应当复核、分析对抵(质)押物的权属状态、原始价值、评估价值、物理状态、变现市场等情况,并对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等进行评价。
同时应当按照基金要求,判断抵(质)押物是否属于基金审慎或禁止接受的抵(质)押物,测算抵(质)押率,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抵押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文件或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重点是:
(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地址等基本情况,以及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二)抵押人为第三人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记录、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书、企业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机构审核的近两年财务报告;
(三)以共同共有财产抵押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全体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法律、法规及抵押人公司章程规定,设定抵押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审核出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文件或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重点是:
(一)以有关权利设定质押的,应当收集、查验质押权利凭证原件;
(二)以动产设定质押的,应当收集、查验动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及数量、规格、金额(购货发票所标注金额)及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应当收集、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
(四)法律、法规及出质人公司章程规定,设定质押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收集、查验股东大会、董事会书面决议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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