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管理水平及信用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
应当在查验项目业主公司章程的基础上,重点就董事会、监事会及日常运营机构的设立情况进行分析,通过调查项目业主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情况,分析其管理层素质。
应当调查项目业主的产权演变历史和近年来人事、经营战略等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情况,了解项目业主高管层有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分析项目业主管理层的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二)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是财务管理制度(重点为资金管理和融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企业)等。应当通过实地走访项目业主职能部门,了解项目业主的内部组织结构是否与公司章程一致、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重大决策程序是否科学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人员管理情况。
如销售企业销售人员数量、占比;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数量、占比等。
(四)信用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必要时应当通过政府机关、项目业主的往来银行、供应商、产品用户、企业雇员等渠道调查其在遵纪守法、偿还贷款、结清货款、薪酬支付、雇员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判断项目业主的信用水平。
第十三条 收集并审核验资报告或资本来源证明。
应当审核企业实收资本到位情况,以及历次增资扩股资金到位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实物投资是否在项目业主名下、状态是否正常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经营状况分析。
(一)生产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包括:生产规模、工艺流程、技术装备、产品特色、品牌优势等。根据企业主营业务中各产品销售收入,确定主要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对生产企业应当实地查看主要产品的开工、生产情况,确认项目业主主要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是否被列入国家淘汰范围。
对商贸企业应当实地查看货物流转情况。
对施工企业应当实地查看项目开工、施工进度等情况。
(二)主要销售政策及账款回收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包括:主要销售对象(至少前三名)名称、信用期、销售产品和销售占比,以及是否是项目业主的关联企业。
尽调人员应当在查阅企业当年销售明细账目的基础上,核对上两年度项目业主对主要销售对象的销售情况、回款情况。
(三)主要供货商情况及付款情况调查与分析。
包括:主要供货对象(至少前三名)名称、给予项目业主的信用期、供货的种类及占比,以及是否是项目业主的关联企业。
尽调人员应当在查阅企业当年进货明细账目的基础上,核对上一年度项目业主从主要供货对象的进货情况、信用期变化情况和付款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信贷业务的调查与分析。
尽调人员应当收集并审核项目业主在各银行信贷业务余额及其状态,了解其在各银行授信情况、实际使用情况,逐项列明在各银行的各项业务余额、到期日及目前状态,查验信贷业务余额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反映的各项借款余额是否相符,与贷款卡查询信息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融资方案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调查与分析。包括:
收集并审核有关项目业主融资方案的证明文件,核实融资方案是否履行了项目业主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应当收集并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环评批准文件等。在核对无误后,尽调人员应当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字确认。
尽调人员应当通过查阅项目业主决策文件、向贷款方函证等方式,分析项目的融资数量是否与公司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项目业主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会对项目业主的资金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相关文件、手续等是否齐备合规;拟用于还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属实,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偿还项目所融资金的本息需要
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对集团客户,除对集团内的单个客户按以上要求审核其财务状况外,还应当调查以下情况:
(一) 集团资金运作方式。
尽调人员应当了解集团对下属企业的资金的管理、调度方式,各企业资金是统一、集中管理调度还是相互独立;集团对外融资是由集团本部统借统还,或下属企业须经总部授权方可对外融资,还是各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独立对外融资等。
(二) 集团成员的基本情况。
对实行多元化经营的集团客户,尽调人员应当了解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业务在集团成员内部的分布,各成员对集团公司的利润贡献、创造经营现金的能力、平均资金占用、结算和融资特点。
(三) 经营往来中的关联交易。
尽调人员应当调查包括关联购销、费用负担转嫁和关联资产租赁,以及关联资金占用等;尽可能获得有关企业连续3年的关联购销资料,了解关联交易的目的、金额、定价、是否按市场公允
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调查关联资金占用情况、资金使用的方向和占用的目的等。
第十八条 保证人资料、信息的调查与分析。
尽调人员应当收集并审核还款保证书。对于符合清洁基金要求的,还款保证书应当列明担保方式、金额、币种、期限和授信用途,并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字齐全的情况下,加盖保证人公章。
第十九条 抵(质)押担保资料、信息的调查与分析。
(一)收集并审核抵(质)押人或有权处置人(如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有人等)同意设定抵(质)押的文件,分析判断该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收集并审核抵押人、出质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及配偶)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书、公司章程和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如果有),并现场与原件进行核对;
(三)收集并审核抵(质)押物清单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尽调人员应当根据抵(质)押物清单,收集审核抵(质)押物的有关权属证明,对证明文件原件进行查验;
(四)收集并审核经辖地财政部门认可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证明),以及该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
(五)现场查验抵(质)押物的位置、状态及使用情况;
(六)确认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处分权及使用情况。尽调人员应当通过现场调查,确认抵(质)押物是否为抵押人或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出租、出售、转让、赠与、
托管或者先行全额抵(质)押,必要时应当向质押物签发机关进行核实。
尽调人员在收集、审核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申报资料和信息时,对存在疑问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补充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项目所在行业及市场的基本状况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所在行业状况调查,重点包括:
(一)行业的成熟性、生命周期、经济周期、资金需求量、成本结构、技术水平、产品替代性、供销依赖性、国际竞争力、外部环境(法律、政策、技术、经济、市场);
(二)项目业主的行业地位、发展战略及其执行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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