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基金来源包括:
(一)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运营收入;
(三)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以下称项目业主)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减排量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以下称国家收入)全额纳入基金。
第十一条 国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向项目业主或按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向减排量购买方收取。
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减排量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比例向指定账户支付国家收入。
第十二条 国家收入应当以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的币种取得。
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以外币支付,但确需以人民币支付国家收入的,经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支付,汇率以结汇日现汇买入价为准。
第十三条 减排量转让合同由项目业主和减排量购买方签订。
项目业主应当在减排量转让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双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缓缴、少缴、不缴国家收入的,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使用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
基金通过赠款方式支持有利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相关活动。
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产业活动。
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形式开展理财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基础管理费支出。
业务支出包括赠款支出和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支出。
基金赠款年度支出规模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本办法所称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是指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筛选、调查、评审、立项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按照项目使用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本办法所称基础管理费支出,是指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费用,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日常管理费用。基础管理费支出按照基金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
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和基础管理费支出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基金使用进行风险控制。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八条 基金与基金管理中心财务应当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和
会计记录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