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基金简介:
发达国家强调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应该完全基于市场机制,但由于CDM的项目运作过程和项目所产生的交易品——“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与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完全基于市场机制和成本竞争将不利于保障发展中国家参与方的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有必要采用经济手段对本国境内实施的CDM项目进行一定的控制和干预。从实施效果来看,在建立碳基金的国家里,碳基金对这些国家实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对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下对国外碳基金设立、管理等内容作简单介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为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标准,不少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各种碳基金来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展。碳基金的融资方式主要有:政府出资;政府和企业按比例出资;政府通过征税方式出资和企业募集等方式。国际实践经验已证实了政府性碳基金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建设好中国的碳基金,将对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为实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目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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