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的通知
各交易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交易机制,更好服务上海碳排放交易市场,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进行修订。《交易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第三十四条,将原“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成交不足五笔的,以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修订为“收盘价为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第三十七条,将原“协议转让交易中,单笔
买卖申报不超过50万吨的交易成交
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当日收盘价的±30%之间协商确定,单笔
买卖申报超过50万吨(含50万吨)的交易成交
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修订为“协议转让交易中,单笔买卖申报不超过50万吨的交易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协商确定,单笔买卖申报超过50万吨(含50万吨)的交易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现将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pdf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2、pdf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pdf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pdf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pdf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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