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
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
环交所)会员行 为,保护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环交所批准,在环交所获取 信息、从事环境权益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环 交所主要通过会员开展业务, 所有通过环交所
平台联合为客户提 供服务或产品的机构、组织都需成为环交所会员。
第三条 环交所会员分为战略会员、服务会员和交易会员。
战略会员指拥有相关资源,并愿意与环交所进行深度合作, 在确保环交所工作有序、 顺利进行以及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等方面 起着积极推动作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服务会员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 在环交所为环境权益交易 活动提供低碳、节能等服务以及环境投融资、
拍卖、招投标、节 能(低碳)审计、节能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等中介服务的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交易会员指取得环交所会员资格, 在环交所从事各项环境权 益交易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成为环交所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 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 环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战略会员,需签署北京环境交易所战略会员合 作协议(下称战略会员合作协议) ,所需材料及缴纳费用详情, 由另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
第六条 申请服务会员和交易会员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北京环境交易所会员入会申请表》两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 明;
(三) 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 证副本;
(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五) 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六) 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介绍;新设(自设立之日起未 满一年)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起人简介;
(七) 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工作业绩详细介绍;
(八) 环交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二)至(五)提供复印件,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 公章。
第七条 申请服务会员资格, 需缴纳入会费、 保证金和年费:
(一) 入会费:贰万元人民币;
(二) 保证金:贰万元人民币;
(三) 年 费:壹万元人民币/年。
第八条 交易会员应根据各项交易业务的规定缴纳相关费 用。
北京市
碳排放权交易
履约机构参与人和非
履约机构参与人 自动成为环交所交易会员, 其缴费按照我所公布的
碳排放权交易 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环交所在收到入会申请资料后,对会员资格进行审 核,并出具受理意见。审核通过的,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依据环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开展业 务;
(二) 在具备交易业务权限的业务板块发布交易信息; 获取 具备交易业务权限的业务板块的交易信息;
(三)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环交所创新业务;
(四) 参加环交所组织的会员业务培训;
(五) 对环交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环交所规定的其他会员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遵守环交所业务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接受环交所的 监督和管理;
(三) 建立、整理并保存业务档案;
(四) 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五) 维护交易主体合法利益, 对交易过程中非公开的事项 保密;
(六) 环交所规定的其他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到环交所备案:
(一) 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实际控制 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 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 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 事项的;
(四) 环交所认为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服务会员资格实行年检制。
会员应提交合格的年检材料、按期参加年检。经审查通过年 检的,环交所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章;经审查未通过的,可 暂停会员业务,限期整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整改的,环交所有 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会员年检登记表》 ;
(二) 最新的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三) 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四) 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会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一) 违法乱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者;
(二) 违反环交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三) 拖欠入会费或年费并经两次催缴仍拒绝交纳者;
(四) 未经环交所允许擅自使用环交所名义、 商标、 标识者。 会员因上述情形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所交纳的费用全额罚 没、不予退还,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 环交所提交书面申请。经环交所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及环 交所有关业务规则行为的,环交所将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 告、公开谴责、暂停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十八条 会员参与环交所业务需取得相应的业务权限。业 务权限的取得、变更、注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管理细则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环境交易所有 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环境交易所 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和 《北京环境交易所会员会籍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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