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文件(鄂价环资[2015]64号)规定,现就
碳排放权后续交易基价形成机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权后续交易基价。碳排放权交易中协商议价的后续交易基价通过市场竞价形成;碳排放权交易中定价转让的后续交易基价由湖北省发改委按照一个时段(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协商议价交易的日收益价加权平均的方法审定,并向省物价局备案。
二、碳排放权交易服务费。
1、协商议价。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照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
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定价转让。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三、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省物价局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基价和交易手续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环资规[2014]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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