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放报告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排放报告初次填报后,须委托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在填报系统选定已委托的核查机构。
核查机构通过填报系统查看委托方提交的排放报告,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机构应向委托方出具电子版排放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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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查报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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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修改调整排放报告,并通过填报系统提交修改后的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核查机构通过填报系统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无误后,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核查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四、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审核
每年5月31日前,市主管部门完成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审核及抽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可通过填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未通过市主管部门审核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按审核结果要求调整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核。核查报告两次审核不通过的,由市主管部门指定核查机构重新核查,其核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完)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