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碳交易网2014-09-04 10:39

有关核查机构、各配额管理单位:
 
        为核定各配额管理单位2013年度实际碳排放水平,以便开展下一步配额清缴工作,推动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13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碳排放核查工作从2014年9月1日(星期一)开始,至9月30日(星期二)前结束。
 
        二、核查对象
 
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工业企业(包括2013年度关停并转的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三、核查机构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江河工程咨询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成都分中心、广州赛宝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认证公司、重庆市节能中心、联合优斯(北京)技术服务公司、重庆市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中冶赛迪重庆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四、工作安排
 
(一)请各核查机构根据核查任务分工(见附件),负责对相关的配额管理企业开展核查工作,务必在9月30日(星期二)前向我委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二)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委托有关机构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经费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本次核查工作经费由我委申请市财政解决,核查机构不得向配额管理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鉴于本次碳排放核查工作对下阶段配额管理单位履约工作至关重要,请各核查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
(二)各核查机构要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保密和核查工作纪律,不得接受配额管理单位请吃和接受财物馈赠。如有违反,我委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请各配额管理单位主动接受核查,按照核查机构安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落实专人配合核查工作。配额管理单位拒绝接受核查或在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我委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协调工作,确保碳排放核算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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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碳排放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我们将给予协调和指导。
 
        联系人:赵菊、梁波,联系电话:67575863/67575861,传真:67575865,电子邮件:cqsthb@sina.com。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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