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碳交易管理办法法律责任解读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7-01 21:39

北京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告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决定》进行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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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十一和十三条分别为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的规定。此前,《决定》已明确规定“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排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为落实此条规定,北京市发改委于2014年5月6日另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对不同违法情节的自由裁量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进行了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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