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管控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交与2013年
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以完成2013年度的碳排放
履约义务。最近几日,深圳市发改委连续出台系列公告来督促企业
履约,包括不调整声明公告、处罚措施公告、已履约名单公告等。特别是包括信用记录、财政资助、国企考核、罚款等多“管”齐下的处罚措施等对企业的约束力较大,根据规定,企业到7月10日还不履约的话每吨超额排放可能将被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在系列动作之后,今日深圳2013
碳配额(SZA2013)成交22949吨,创下深圳的日交易量记录,较之前几天翻了一番。成交量的增长说明深圳市的措施起到了一定作用。
排放量、配额不再调整
12日,深圳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碳排放管控单位2013年实际配额数量等有关事宜的公告》,称“2014年5月16日以后,我委不再受理管控单位关于2013年目标碳强度、实际工业增加值、实际配额数量及实际碳排放量(或指定碳排放量)的调整申请”,要求企业“按照确定的2013年实际配额数量和实际碳排放量(或指定碳排放量),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履约义务”,否则将严格处罚。此公告针对的是直到六月上旬还因对配额、排放量不满等各种原因而对履约持抗拒态度的部分企业。
多“管”齐下,严格处罚措施
6月11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网站贴出《深圳市发改委关于对未按时足额提交配额履约的
碳交易管控单位进行处罚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了到期未履约的具体处罚措施、责令补交的截止时间和逾期未补交的强制执行方式。本次公告既有对之前所颁布的管理办法的重申,也有关于执行节点和方式的补充说明。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管控单位应在6月30日前提交与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以完成履约义务。对于截至2014年6月30日未按时足额提交配额履约的违约单位,深圳市发改委将采取包括录入信用系统和曝光、五年内停止财政资助、通报国资监管机构、责令补交逾期强制罚款等措施。
首先,深圳发改委将在7月10日前通知企业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和金融系统征信信息管理机构,将违约单位的违约行为录入信用系统,并将违约单位的名单在媒体曝光。
其次,深圳发改委将于7月10日前将违约单位的违约情况通知财政部门和海关、税务部门,停止违约单位正在享受的所有财政资助,违约单位正在申请的财政资助一律不予批准,且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任何财政资助。
第三,违约单位属于市、区国有企业的,深圳发改委将于7月10日前将其违约情况通报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由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