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管控单位2013年实际配额数量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各管控单位: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已发文确定我市碳排放管控单位2013年实际配额数量和实际碳排放量(或指定碳排放量)(深发改〔2014〕505号和506号)。2014年5月16日以后,我委不再受理管控单位关于2013年目标碳强度、实际工业增加值、实际配额数量及实际碳排放量(或指定碳排放量)的调整申请。
各管控单位必须按照深发改〔2014〕505号和506号文确定的2013年实际配额数量和实际碳排放量(或指定碳排放量),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履约义务,否则,我委将依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处罚。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