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按时足额提交配额履约的碳交易管控单位进行处罚有关事宜的公告
各管控单位:
根据《深圳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管控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通过
注册登记簿提交与其2013年实际
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完成2013年度碳排放履约义务。对于截至2014年6月30日未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统称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以下简称违约单位),我委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委将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发出《责令补交配额通知书》,责令违约单位于2014年7月10日前补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
二、我委将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违约单位的违约行为情况提供给企业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和金融系统征信信息管理机构,并将违约单位的名单按规定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三、我委将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违约单位的违约情况通知市、区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停止违约单位正在享受的所有财政资助,违约单位正在申请的财政资助一律不予批准,且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任何财政资助。
四、违约单位属于市、区国有企业的,我委将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其违约情况通报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由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对于未按照《责令补交配额通知书》的要求于2014年7月10日前按时补交足额配额的违约单位,我委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和《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我委将于2014年7月15日前从违约单位的注册登记簿账户强制扣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不足部分从其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并对违约单位处以超额排放量乘以2014年1月至6月
碳市场配额平均
价格三倍的罚款。违约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的期限内将罚款缴至财政罚款缴款专户。
(二)违约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时缴纳罚款的,我委将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