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配额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拒绝接受核查和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公开通报其违规行为;3年内不得享受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3年内不得参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评先评优活动;配额管理单位属本市国有企业的,将其违规行为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另外,相关《决定》也于4月23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也包含了更高层面的惩罚机制。
该《决定》规定,配额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拒绝接受核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配额管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其超出清缴配额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清缴期届满前一个月配额平均交易
价格的3倍予以处罚。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由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这相当于人大立法,给予重庆
碳市场像深圳
碳市场一样法律的保障。事实上,这样可以保证在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期间有一个法律依据”,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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