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始登记的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二)赠与;
(三)继承;
(四)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转移;
(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第四十四条 因买卖的原因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交易机构的
交易系统向登记簿提交申请,由登记簿自动完成转移登记。
因买卖以外其他的原因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非交易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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