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条例的出台是全面规范
碳交易管理、促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
碳中和工作的法治需要#e#
2018年的机构改革建立了新的应对气候变化监督管理体制。为了携手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于2020年9月宣布了与碳减排有关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了有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必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中的碳达峰碳中和法制建设。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应对气候变化及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也没有系统规定应对气候变化及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监管体制、制度和机制,为了一些急迫开展的工作,可以针对具体的工作率先制定专项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在碳减排工作中,碳排放权交易被国际证明为一种有效的碳减排市场工具,为此我国在
试点的基础上于2021年7月启动了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8年机构改革后,为了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管理的规范化,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1年5月发布配套的《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但是,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实施中会出现一些困难。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层次更高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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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行政法规须有立法依据。《立法法》第72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而《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职权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包含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包含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包含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按照这一逻辑,国务院有权依据《立法法》第72条和《宪法》第89条的职责规定,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定行政法规。在这个背景下,暂行条例的制定,对于形成各方参与、各方负责、权责匹配的碳排放权交易法治格局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并为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司法解决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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