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管理条例”明确利益相关者权责关系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碳市场利益相关者的定位和权责关系,营造了良好的碳市场生态。”黄锦鹏说,作为一个市场化工具,碳市场涉及的制度要素和参与主体较多。《条例》明确了碳市场的管理机构(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地方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机构(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及市场、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基础设施(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机构、碳排放管理
平台)、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机构、咨询机构、核查机构等)主要参与主体各自角色定位、权责范围及相互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这将有利于利益相关方对号入座,保障碳市场顺利运转。”
冯相昭强调:“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碳排放交易领域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此外,《条例》还为未来碳市场扩容留足了空间。“在市场交易方面,我国存在覆盖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交易产品、交易主体等较为单一的问题。对此,《条例》保持了适度弹性。”黄锦鹏说,比如,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目前为二氧化碳)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另外,还规定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
碳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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