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何会失败?
为什么产能、煤炭、能源、污染物排放四项指标交易成功,单单碳排放配额交易失败呢?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正处于初创阶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破解能源环境约束、实现社会经济提质增效和
绿色低碳发展双赢,完成
碳中和碳达峰目标的重要举措,核心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旨在通过市场机制激励排放实体低成本完成
碳减排目标。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等部门规章,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建立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各项管理制度,是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最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是当前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将重点排放单位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并要求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进行的规定,属于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交易场所的基本要求。该规定对于通过市场机制激励排放实体低成本完成碳减排目标任务,实现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峰值目标,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供热公司通过双方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未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法院审理认为,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外私下交易碳排放配额,属于违背公共秩序,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条款无效,被告应当将收到的碳排放配额转让款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双方均系全国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知晓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原被告对本案场外交易导致不能过户的后果均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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