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碳排放总量上限是发挥碳交易体系效率的先驱条件
中国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始于2011年。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
张昕表示,地方试点经验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借鉴基础。为了防止碳市场、
碳信用价值的割裂,下一阶段试点碳市场需要逐步平稳过渡到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框架下,融入全国碳市场的统一规范和监管机制。“在这样的一个过渡期内,我们试点碳市场可能会服务于或者说推动我们全国碳市场可以做一些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张昕表示。
“十二五”以来,中国建立了碳排放强度控制制度,正在逐步向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转换。碳排放强度是指单位生产总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碳排放总量是一定时期区域内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总量。因此,控制碳排放强度和增速并不必然带来总量的同步降低。目前,地方试点与全国碳市场均以强度控制为主,通过基准线的方式分配配额,尚未确定总量目标。张昕表示,当前基于强度的制度设计与平衡经济发展和降碳的考量有关,但随着碳交易制度建设的成熟,未来全国碳市场将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的阶段。
张建宇表示,对碳排放实施总量上限控制是最大程度发挥交易体系功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只有在确定的总量下,碳交易才能为市场提供稳定的
碳价预期、更好地推动低碳转型。他认为,根据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传递的信号,中国可能在“十四五”阶段完成从能源双控向碳双控的转移过程,因此需要尽快对现有行业引入总量上限。“在已经开始碳交易的行业中引入到这样的一个概念,能够以更成熟、阻力更少的方式,更无缝地完成从能源双控到碳双控的转移,”张建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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