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与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有交叉和重叠,据核实,我市目前已有数家
碳排放单位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管理和
履约。对此,《办法》进一步厘清了本市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边界,建立了相应的衔接机制: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进行了衔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本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顺利衔接,同时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二是在退出机制上进行了衔接。《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本市已纳入全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单位,不再列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并应当在被移出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15日内将预分配配额缴纳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是体现地方特色。在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保持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保留了地方特色:如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鼓励开展
碳金融创新业务、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外合作、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配额固定总量控制、根据目标碳强度采用基准法、历史法进行配额预分配并核定实际配额、鼓励开立公益碳账户以实现自身的
碳中和、建立本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抵销机制、鼓励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品种等;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并形成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