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安排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2-05-02 15:44

(一)管理系统更新
 
按照本市政务服务统一要求,我局在政务服务系统中新建“碳排放管理”专题模块(以下简称“碳排放管理系统”)。自本年度起,碳排放报告、核查和履约等相关工作将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完成。该系统支持电子签章功能,需加盖公章的文件鼓励使用电子签章;不能使用电子签章的,可将加盖公章的扫描文件通过系统上传,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文件 。
 
(二)初次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报送
 
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核算本单位2021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向我局报送。监测计划如有变更,需提交盖章版文件。
 
一般报告单位按要求核算本单位2021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我局报送。
 
(三)经核查的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及配额申请材料报送
 
重点碳排放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并在碳排放管理系统填报委托信息,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其中第三方核查报告还需加盖核查机构公章。
 
存在新增设施或满足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见附件4)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与第三方核查报告一并提交。
 
(四)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
 
我局将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见附件4)核算2021年度配额,分两次发放,目前均为免费发放。
 
一是配额预发。对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履约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照上年度核定配额或活动水平的70%预发;新增重点排放单位不进行配额预发。
 
二是排放量核定及配额调整核发。我局将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21年度实际活动水平及配额申请材料核定各单位的排放量、核算最终配额。预发配额低于最终核定配额的补发剩余配额;预发配额多于最终核定配额的进行配额核减,重点碳排放单位须配合核减工作。排放量核定及配额调整核发工作将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履约工作
 
本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重点碳碳排放单位应于截止日期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上缴同核定的2021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配额,可含符合规定比例的抵销产品。抵销产品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抵销申请文件应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
 
2022年退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持有的配额仍可在本市碳市场进行交易,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结束后,账户内配额自动注销失效。
 
履约期限结束后,我局将关闭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功能,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配额(含抵销产品)。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