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国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分别管理全国
碳交易市场的登记、交易和结算活动。
3份文件明确了从登记、交易到最终结算,碳排放权交易流程都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主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价格”为计价单位,
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同时,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而登记主体可以为单位或个人,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其他产品种类还暂未公布。
监督管理方面,生态环境部采取询问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监管。生态环境部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操纵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妨碍或者有损公正交易的行为。交易机构则需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信息披露与管理制度,并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等相应机制。
此次发布的《结算管理规则》规定,在当日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且当日完成清算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结果反馈给交易机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完成碳排放配额和资金的交收。生态环境部也将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结算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此外,为鼓励重点排放单位资源减排,此类型单位可以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配额清缴。用于清缴部分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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