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区域扩大到全国,增加罚则条款
《办法》推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不仅将局限在试点区域的交易推广到全国范围,更重要的是明确了罚则条款,这对提升排放权定价和交易活跃度将会有显著的效果。碳排放权交易在全国推广之后,区域市场分割、参与者较少的局面将逐渐缓解。管控趋严有助于提升高耗能企业(项目)碳排放权配额的需求。
《办法》明确提出:对瞒报、虚报或拒绝报告碳排放报告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的重点排放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欠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目前参与各交易所试点的企业分散于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电力(包括企业自备电厂)、水泥、航空等 20 余个行业。由于电力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生产过程流程清晰易于核算,且行业内企业多为国企、便于管控,成为碳排放权交易由试点向全国推广的排头兵。《办法》开始实施后,各试点交易所将根据各地方的覆盖要求,安排全国碳排放门槛以下及其他行业企业的碳排放交易。虽然全国范围内的交易仅涉及对电力行业的管控,但试点城市的交易或仍将涵盖多个行业。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 2030 年“碳达峰”、2060 年“碳中和” 的重要手段。展望未来,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建立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从市场交易管理、企业排放报告管理、核查机构管理等各个角度,完善市场配套管理。
二是推进全国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完善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
三是组织发电行业做好启动工作,制定发布发电行业配额分配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电力企业配额测算工作。
四是强化基础能力建设,组织面向生态环境系统、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等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能力建设和培训活动,为碳市场的顺利运行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
五是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全国碳市场开展包括排放权质押、
碳期货、碳期权以及挂钩排放权的结构性产品等碳金融创新,促进全国碳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及融资等基础功能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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