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意见的通知。根据《条例》,碳排放配额分配将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是继2019年4月后,这一《条例》第二次公开对外征求意见。同两年前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进展,此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覆盖范围和登记系统,以及对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并且,《条例》针对监督、管理、追责的表述更加严格,明确了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的违规清缴、违规核查、违规交易、机构交易等行为的追责办法,最高将被处以1000万元罚款。
统一市场,控制总量
基于全国性
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条例》完善了
碳配额分配规定。2019年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并公布碳排放配额分配标准和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而《条例》则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阶段性目标要求,提出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控制碳排放配额总量,而这一点对于
碳市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此前,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地开展碳排放交易
试点,加上后来建设地方碳排放交易所的四川和福建,全国共9个地方碳交易所开展
试点工作。在没有全国范围内统筹总量的前提下,这些地方交易所内排放单位的配额都是由各自的地方政府进行免费分配的,因此配额总量、分配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了各地碳交易价差距较大的问题。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提到了一组数据:北京的交易均价最高,如2020年12月30日的交易均价为80元/吨,而当日深圳、广东、湖北、重庆、福建交易所的日交易均价分别为11.13元/吨、28.37元/吨、28.01元/吨、23.12元/吨、17.29元/吨,市场分割现象较为严重。
推进有偿分配
除了市场分割外,各地此前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也相对宽松。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之前各地试点地方碳交易市场时期,
碳指标分配得普遍比较多,配额
价格因此可能也不会太高,这一点或许将成为碳交易市场建设当中的一个挑战。
基于配额宽松、区域分割、行业分割等种种原因,有市场人士将之前的碳市场形容为“表演性交易”。如何让碳交易不再只是一场“表演”,而是让市场成为促进二氧化
碳减排的真正主力,让企业愿意花真金白银来购买碳配额,是建设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一大目标。
《条例》也对此做了一系列安排。一个重要的趋势是,从前无偿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未来也不会永远是“免费的午餐”。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并且,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接受核查、信息披露的义务也进行了明确。《条例》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同时,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后,及时公开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此外,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也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严格追责,最高罚款1000万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用了很大篇幅来明确如何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同《征求意见稿》的7条相比,《条例》的34条正文中有9条与追责相关。
其中,对重点排放单位的追责条款与此前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针对违规清缴行为的追责。对有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篡改、伪造排放数据或者台账记录等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要内容等行为的重点排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重点排放单位不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将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数额最大的是违规交易、机构交易行为。《条例》指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销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罚款外,还将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这些行为记录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