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消息,该局组织开展了《深圳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日前发布《深圳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
关于总体思路,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一是贯彻落实“双区”建设要求,保障
碳市场法律法规与最新政策要求和经济发展形势相匹配。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以当前深圳
碳市场突显出的问题和依法行政的困难为修法重点,确保政府部门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三是强化政府部门监管,依据集中监管职能、提高管理效率、优化管理流程的需求,进一步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合理确定惩处规则。
关于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依照“精简表述、职能集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强化监管、适度惩处”的原则进行修改,修订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共设七章、五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城市碳排放达峰和
碳中和目标,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集中监管职能,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修订了制定目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财政支持等内容。
一是更新办法制定目的,契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可持续发展先锋战略定位、服务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总体布局。二是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主管部门,将主管部门由原市发展和改革委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三是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集中至主管部门,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市生态环境局职责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调整主管部门管理内容,将原市市场监管局对量化、报告和核查的监管职能调整至主管部门,新增对碳普惠制度的管理职能,明确领导部门、协同部门和协助单位及职责。四是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并设立发展基金,为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五是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系统、业务办理和信息披露等功能统一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
平台中管理。
在资金投入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财政资金投入,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统一安排;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基金,政府储备配额有偿分配获得的资金进入发展基金;财政预算和发展基金经费统一用于机制研究、能力建设、市场评估、平台建设与运维、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核查机构管理、碳排放专业人员考核、新纳入管控单位历史数据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配额管理”。为优化配额管理制度,提高主管部门的配额管理效率、优化管理流程,新增了针对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和纳入全国碳市场的管控单位的退出规则,修订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管控范围、目标总量控制制度、配额结构及分配方法、管控单位所属行业变更及关停并转处理方法等内容。
一是简化市政府审批事项,明确规定需要提请市政府审批的具体情形。二是提高主管部门配额管理的灵活性,不再对覆盖范围、年度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抵消机制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通过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的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上述机制设计要求。三是优化配额构成,简化配额分类,满足绝对总量设置要求。四是强化市场
价格引导功能,引入有偿分配机制,逐步降低无偿分配比例。五是取消配额回购机制,利用有偿分配机制调节市场供需。六是明确管控单位所属行业变更及退出的机制。
第三章“量化、报告、核查与
履约”。为保障管控单位数据提供和
履约的按时、合规,修订了管控单位碳排放量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与核查的流程和时间节点、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主管部门检查与应用、管控单位履约要求等内容。
一是优化管控单位碳排放量、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报告与核查流程,减少管控单位办事跑动次数。二是简化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资质条件和应尽义务规定的相关表述,详细的资质条件和义务内容在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管理办法中进行规定。三是明确了主管部门对第四方检查结果的应用,明确了管控单位和核查机构对其碳排放报告数据相关违规行为的追责机制。四是扩大了管控单位完成履约义务时可使用的抵消信用种类,以满足深圳市拟开展的碳普惠制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在碳市场的抵消需要。
第四章“碳排放权交易”。整合精简交易所职责表述,明确授权事项,修订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禁止行为、清算交收、风险监控、费用收取等内容,交易相关详细内容在交易规则等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监督管理”。为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措施,修订补充了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和黑名单制度、管控单位信用管理制度、从严数据认定规则、建立市场定期评估机制等内容。
一是修订原第三方机构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的要求,新增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二是增加管控单位计入信用管理系统的违规操作行为种类,加大针对管控单位的监管力度。三是优化调整对管控单位迟交、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数据等行为的惩罚规定。四是建立市场定期评估机制,提升市场制度设计灵活性及有效性。
在金融支持方面,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以增强管控单位减排能力及
碳交易市场功能为目的的金融创新。
第六章“法律责任”。为优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修订补充应尽未尽义务处罚手段、整理合并主体处罚情形、调整优化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处罚力度。
一是补充应尽未尽义务的处罚条款,增加对管控单位未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经济处罚形式。二是整理合并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处罚要求,合并同种违规情况或同种处罚力度情况,依据部门职能调整修改处罚执行部门。三是将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虚构、捏造、瞒报、漏报、错报数据等行为的处罚调整为定额处罚。
第七章“附则”。结合办法正文内容修改,调整名词定义,新增温室气体、实际配额、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配额平均价格等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