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二:为地方主管部门提供政策选项,强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职权
在尚未制定上位(气候)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依然是保障当地环境质量的主体,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企业碳排放
履约的具体主管部门,而全国性的碳市场带来的碳排放权益的跨省流动,势必对现有的管理框架带来挑战。在“十四五”期间明确地方碳排放达峰目标和行动方案的形势下(更多阅读:快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锁定碳达峰行动), 如何让碳交易助力碳达峰,也是摆在主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配额分配方法征求意见稿在“修正系数”中,明确提出“考虑到各地区实现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需要,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地区修正系数(小于 1)在全国统一的配额基准值基础上收紧本地区配额。” 这一地区修正系数的增加,为地方增加了自主管理辖区内企业碳排放的手段,补充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地方主管部门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工作中的权力,强化了地方主管部门的作用,为地方主管部门提供了利用碳市场实现地方提前碳达峰的可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