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交易管理办法》)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就上述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据编制组介绍,《管理办法》体现了“企业自证”原则,将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责任压实到企业,由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质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
此外,《管理办法》的主要思路还体现在创新了核查管理方式、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以信息公开方式加强监管力度等方面。
据介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在交易机构管理的全国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中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及其他交易方式;交易产品包括排放配额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碳排放权产品,经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用于市场交易;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管理办法》提出,排放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着重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各环节的基本要素;二是明确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的职能;三是明确登记、交易和结算的监管体系;四是细化登记、交易、结算监管,编制相关管理细则。
“中国的
碳市场建设不仅是中国社会关注,国际上也非常关注。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
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落实二氧化碳新达峰目标和
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抓手。”在生态环境部举行的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表示,国内从2011年
试点先行,在七个省市开展了
试点碳排放交易,截止到2020年8月,试点省市
碳市场共覆盖钢铁、电力、水泥等20多个行业,接近3000家企业,累计成交量超过4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90亿元,有效推动了试点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同时,现在全国碳市场建设紧锣密鼓,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据介绍,在制度体系方面,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暂行条例》出台,编制了《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结算管理办法》;在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组织湖北省、上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的支撑单位研究制定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施工建设方案;在开展配额分配方面,组织地方报送并核对了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在能力建设方面,针对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能力建设培训活动;在深化全国碳市场相关基础工作方面,结合全国碳市场下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的需要,从2013年开始已组织开展了相关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工作,除发电行业以外,还涵盖建材、有色、钢铁、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行业。
事实上,此前《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也曾提出要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广州期货交易所。此前,生态环境部对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不持异议,但对于碳排放期货则表示,由于目前碳排放现货市场尚未启动运行,现阶段推出碳排放期货条件不成熟,建议广州期货交易所设立方案中删除碳排放期货相关表述。
有市场人士表示,随着两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市场意见,碳排放现货市场建设有望进一步加快,碳排放期货等衍生品的落地也会提速。今年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还共同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
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探索设立以
碳减排量为项目效益量化标准的市场化
碳金融投资基金。鼓励企业和机构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碳
价格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