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与国际碳市场
在《巴黎协定》引领的全新全球气候治理格局下,碳市场在减少各国二氧化碳排放、兑现国家自主贡献中继续占据着重要地位。《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碳市场1.0时代已走到尽头,国际碳市场2.0时代这些年迟迟未到,《巴黎协定》第六条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与排放交易留下来一个窗口,等待国际社会共同商榷而打开。
《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原文如下1:
第六条中的6.1条提出支持国际合作来执行国家自主贡献(NDC);
6.2条和6.3条提供了一个国际减排合作的框架,即合作方法(cooperative approaches),该框架允许缔约方使用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ITMOs)来实现 NDC,提升减排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环境完整性,并建立稳健的核算准则以避免双重核算。
6.4条至6.7条在缔约方会议下拟创建一个可持续发展机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SDM),该机制由缔约方会议集中管理,允许缔约方以东道国或购买国的身份使用该机制下所产生的减排量实现 NDC,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参与并实现减排。
SDM可在一定程度上看成是清洁发展机制 (
CDM) 在 2020 年后的升级版。
CDM机制虽然包含规划类减排活动,但其仍是以项目为主的市场机制,所能达到的减排量有限。SDM虽然目前尚未明确覆盖范围,但是大多数缔约方认为其应将减排活动扩展到子行业、行业或政策层面以弥补CDM在这方面的不足。在交易指标类型方面,第六条并没有明确SDM下的交易指标类型,但在缔约方会议下的工作计划中提出的额外性论证却间接地明确了该新机制应为基于信用型的市场机制,所以交易单位也应为核准减排量之后才能发放的
碳信用(carbon credit)。
对于行业内普遍关注的SDM,目前在气候谈判中也有一些焦点问题有待解决,也是本次马德里COP25会议的有关分歧所在,包括减排约束力、减排力度、资金和国际
碳交易市场规则等。另外,从CDM过渡到SDM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包括CDM项目如何转移、转移的减排信用额能否及如何计入2020年后NDC的减排承诺中、SDM具体的要求和执行框架等等。很遗憾,本次COP25会议并没有完成这些问题的谈判,这些分歧将在COP26会议上由缔约方进一步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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