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碳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到《条例》 补足市场调节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暂行条例》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监测报告核查等在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内容进行全方位的规范,与2014年年底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更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内容上也进行了创新。
■ “《暂行条例》共27条,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七章48条。”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洪睿晨表示,《暂行条例》框架更简化,体现了其作为碳市场指导法规的纲领性地位。
■ 《暂行条例》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根据调节经济运行、稳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建立涨跌幅限制、风险警示、异常交易处理、违规违约处理、交易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作为《暂行条例》一大亮点,这补充了市场调节机制的内容。
■ 《暂行条例》同时也提出,碳排放配额是所有权人的资产,其权属通过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确认,权属变更自登记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 《暂行条例》还提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对于操纵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有其他违反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行为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