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发改委碳交易网2018-02-0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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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8]22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为做好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根据我委和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8〕147号),2017年度全市重点排放单位共943家,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责任,参与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报告单位共621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我委提交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对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有关规定,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本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应继续按照要求完成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关碳排放报告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和履约等工作。
 
  二、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流程安排
 
  (一)碳排放报告报送
 
  重点排放单位和报告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017版)》(详见附件1),核算本单位2017年度碳排放数据,建立二氧化碳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向我委报送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报告单位在完成系统填报后,应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待核查工作结束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与第三方核查结论一致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
 
  (二)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
 
  1.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自行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
 
  2.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7版)》(详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7版)》(详见附件3),开展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3.关于核查报告质量管理。我委将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并按照“查抽分离”原则,组织第四方核查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确保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关于碳排放报告数据复核。对上报二氧化碳排放量接近5000吨,但与利用统计数据核算的该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的报告单位,我委将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若二氧化碳排放量达5000吨以上(含),则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三)碳排放配额核发
 
  我委按照重点排放单位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核发2017年配额。
 
  对于本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且满足条件进行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可申请既有设施配额调整。需按照既有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18年4月30日前提交申请。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核定其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核发调整后既有设施配额。
 
  对于存在新增设施的重点排放单位,需按照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18年4月30日前提交2017年新增设施配额的申请。我委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2017年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2018年5月30日前核发2017年新增设施配额。
 
  (四)配额账户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管理配额及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北京市机动车自愿碳减排量。
 
  为保证配额账户的安全,我委采用数字证书(UKEY)对账户进行管理。数字证书需每年进行更新,各重点排放单位应及时更换数字证书,保证配额账户正常使用。数字证书有效期会在登录注册登记系统时自动提示。
 
  (五)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2017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用于抵消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履约责令整改期结束后,我委将关闭注册登记系统中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履约功能,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排放配额,不足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我委《关于印发〈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从2018年4月2日起,我委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5月2日起,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执法;8月1日起,将对逾期未按时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结束后,对未完成整改的重点排放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时完成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协调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同时,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检查执法,切实保障履约效果。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工作。
 
  各报告单位应如实报告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提高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数据的准确性,按规定时间完成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碳情况,积极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节能减碳工作,协助做好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
 
  (四)第三方核查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对于经专家复核及抽查复核出现问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我委将予以约谈,情节严重的,将通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林淦; 联系电话:66415588-114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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