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试点再迎“大考”,有人100%履约,有人“音讯暂无”

文章来源:中国能源报朱妍2017-07-11 11:18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据初步估算,参与全国碳交易体系的企业或将达1万家,且涉及行业众多,机制更为复杂。顶层设计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首先,建议完善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外,还需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形成多层级相配套的碳交易法规体系。
其中,对外要重点处理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衔接,使制度设计适应巴黎气候大会后全球碳市场发展的新形势,特别要与我国国际减排承诺相适应;对内要处理好地方政府,特别是试点地区相关政策与全国碳排放交易政策的衔接,避免出现脱节或冲突。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其次,建议加强与碳交易运行相关的数据工作,尽快建成国家、地方、企业三级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依托现有试点,建设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体系,强化数据的可获取性及真实性,确保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运行。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再次,需创新支撑碳交易的投资、价格、金融等政策,推动碳交易与金融政策相融合,重点加强碳金融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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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造自由开放的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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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试点不同,全国碳交易市场将打破行政区域限制,配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配。企业除与本辖区内单位进行交易外,还将涉及跨区域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因此,建议7个试点省市打破行政区域限制,率先启动跨区域交易工作,实现配额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推动试点的区域性交易体系向全国性交易市场过渡,为全国碳市场建设做好准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加强相关制度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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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及节能量交易的目标,均在于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及温室气体排放。基于三种交易制度的特性,建议进行一定的融合与协调。用能权作为节能量交易的前置条件,且二者的属性、交易规则基本类似,故可合并统一为用能权交易。在此基础上,妥善处理碳排放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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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权侧重于能源使用量,企业在配额内用能免费,超配额则需要付费。此外,鼓励用能单位使用可再生能源,其自产自用的可再生能源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而碳排放权交易侧重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产生于化石能源使用,与用能权交易类似,企业的额外排放配额需要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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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必然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为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履约过程中,用能指标与碳排放配额可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抵用。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欲营造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消费环境,还需建立完善的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将资源利用、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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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给予参与碳交易体系的企业,特别是通过技术改进和使用新能源而节约碳配额的企业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税收减免等激励,以补偿其相应的绿色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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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于未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应尽快出台碳税等相关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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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能源资源环境研究所副所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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