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全文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5-30 23:06

第十三条  补发配额来源:

(一)扣减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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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放设施转移或关停收回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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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条规定的配额管理单位所获配额之和低于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差额部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排放量审定,调整上年度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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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簿管理单位根据配额调整方案,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簿对配额予以变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五条  配额通过交易发生变更的,登记簿根据交易系统发出的指令自动变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配额通过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向登记簿管理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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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三)配额变更证明材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登记簿管理单位在收到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簿予以变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十六条  配额管理单位与配额管理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继受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配额管理单位与非配额管理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继受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原非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不纳入配额管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单位合并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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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吸收合并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冻结配额管理单位账户。存续单位在合并结束后10日内向登记簿管理单位提出配额变更申请,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配额进行变更,注销被合并配额管理单位的账户。存续单位是非配额管理单位的,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立登记簿账户,注入被合并配额管理单位的配额,同时注销原配额管理单位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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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新设合并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冻结配额管理单位账户。新设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登记簿管理单位提交登记簿开户申请,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立登记簿账户,将冻结账户的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注销冻结的账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七条  配额管理单位分立的,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受原单位的配额,并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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