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在4月底先后发布了《关于碳排放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和《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提出要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制度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管理办法则对以上制度的实施进行了具体安排;另外,决定还重点规定了对违反碳排放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两个文件构建了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基本框架,为重庆碳市场的运行提供了制度基础。据称,重庆碳市场最快有望在5月中旬启动,成为继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和湖北之后第七个开始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制度保障
重庆管理办法在2014年3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获得通过,自4月底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的征求意见期也在5月5日结束,有望在近期正式颁布。这两个文件出台最重要的意义是为碳排放报告核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违规行为,决定制定了具体的罚款额度,管理办法则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根据决定征求意见稿,重庆的配额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拒绝接受核查的,将被处2-5万元的罚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根据其超出清缴配额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清缴期届满前一个月配额平均交易价格的3倍予以处罚。与其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比较,重庆的处罚约束相对较为严格。对超额排放的处罚,除了北京和深圳按照前六月市场均价分别处以每吨3-5倍和3倍罚款外,其它试点的罚款额度在5-15万元之间。
另外,根据管理办法,配额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拒绝接受核查和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公开通报其违规行为;(二)3年内不得享受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三)3年内不得参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评先评优活动;(四)配额管理单位属本市国有企业的,将其违规行为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其它试点,例如深圳、上海、广东、天津等,也有类似的约束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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