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办法》明确,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将来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进行“炒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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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广东省实行配额交易制度。交易主体为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这也就意味着,未来个人也可实现“炒碳”。不过,去年底已启动的广东碳排放交易市场暂时未允许个人进行碳排放配额的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此外,《办法》对违反碳排放相关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其中,未足额清缴配额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此外,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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