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协议转让交易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一)协议转让挂单
出让方向广碳所申请协议转让挂单,挂单是出让方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指令。
(二)成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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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单后出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征询意向受让方。在有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出让方录入意向受让方信息、意向成交价格,经双方确认后,向交易系统发出成交指令,双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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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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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广碳所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成交。经交易系统确认后的成交信息不得变更或撤销,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十九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化合约是交易凭证,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四节 资金监管和交易结算
第三十条 碳排放权交易结算实行第三方银行存管和全额结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广碳所名义存放在指定结算银行的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擅自将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交易日买入的碳排放权当日结算并进行权属变更,下一个交易日可划入碳排放权账户;交易日卖出的碳排放权所获资金当日结算转入交易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可转入银行资金账户。具体结算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三十二条 广碳所当日所有交易的结算交收时间为当日的15:30至17:00。广碳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结算交收时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节 权属变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三十三条 碳排放权的权属变更是指按照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广碳所交易系统在广东省注册登记系统上办理碳排放权所有权变更手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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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它交易事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一节 价格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三十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实行价格引导制度。广碳所当日开盘价为挂牌点选交易方式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首个交易日开盘价参考首次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的成交价确定),收盘价为挂牌点选最后10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成交不足10笔的,以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当日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第二节 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五条 广碳所按规定可以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暂停、恢复、终止交易,并予以公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广碳所暂停交易:
(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和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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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广碳所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三十七条 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广碳所可以决定恢复某种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的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时间和方式由广碳所决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三十八条 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任何申报;待暂停交易恢复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的交易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三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因交易期届满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条件的,广碳所及时终止其交易。
第四十条 交易参与人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广碳所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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