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已具备了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目前在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清洁生产、限期治理、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等基本制度。确定了目标总量控制具体方案、总量统计制度、具体污染行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分布机制,建立了总量控制追踪机制。
第五,拥有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经验。1991年,自美国EPA
排污权交易经验被正式介绍到中国以来,中国排污权交易进展大致经历了基础阶段、尝试阶段、正式
试点阶段。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共同在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进行了SO2排污权交易的
试点。2002年以后,又相继在山东、山西等七省市开展“推动中国SO2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拉开了排污权交易在全国试点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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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已成立了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交易所。一直以来,虽然中国是碳排放的交易大国,但由于没有自身的交易机构,定价权多为发达国家掌握。去年,
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同时成立,不久,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也在天津滨海新区挂牌。与
北京、上海不同的是,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国内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据易碳家了解到,目前,它包括中石油集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渤海银行、泰达集团、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等14家单位已成为创始会员。交易所的成立,也有利于提高中国碳排放权交易量,本文信息来源于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paifang.com,转载须加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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