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交易对象,是指排放权交易机制中法定的进行交易的气体。它主要是指CO2。是否还应包括CH4、N2O、HFC5这三种物质,据易碳家了解到,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欧盟从监测设置的精确度考虑,第一阶段限定的交易对象气体为CO2;第二阶段可根据缔约国的要求而追加交易对象气体;在第三阶段已确定将N20和PFC5为追加交易对象。二是利伯曼·华纳(Lieberman Warner)法案所明确的交易品种为6种温室气体(CO2、CH4、N20、SF6、PFC5、HFC5)。 [7]p272。虽然有学者要求尽可能多地扩大其交易对象,但大多数学者强调一定要根据监测设置的精确度以及掌握的排放量来决定,本文信息来源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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